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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上海市自学考试考生须知

发布日期:2018-05-24 07:22:03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有照片的社保卡、驾驶证、护照、军人证)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写黑色或深蓝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物品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有电子存储记忆的录放设备以及修正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除规定科目外,严禁携带计算器。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按照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考生笔迹确认部分等栏目,正确粘贴条形码。凡答卷、答题卡漏填、错填、字迹不清或条形码粘贴错误,导致无法正常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在考试交卷前,不得离场。     6.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10.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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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2.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含居民身份证、有照片的社保卡、驾驶证、护照、军人证)进入考场,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考生入场,除2B铅笔、写黑色或深蓝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物品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智能手环、智能手表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有电子存储记忆的录放设备以及修正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除规定科目外,严禁携带计算器。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4.考生入场后,按照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考生笔迹确认部分等栏目,正确粘贴条形码。凡答卷、答题卡漏填、错填、字迹不清或条形码粘贴错误,导致无法正常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5.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在考试交卷前,不得离场。     6.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7.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10.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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