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应用型自考 四川自考【课程】【书籍】订购入口

2023年10月四川自考00230《合同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发布日期:2023-11-01 15:36:33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2023年10月四川自考00230《合同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31、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2、简述债权人代位权行驶的效果。


答:(1)债务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债务人对其债权不得予以行使,也不得处分。


(2)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系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律效果上相当于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因此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3)代位权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3、简述提存的效力。


答:(1)债的关系因此而消灭。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利息的支付义务及擎息的收取义务均因此而免除。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提存物所生息归债权人所有。


(4)债务人在提存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5)债权人可随时要求提存机关返还提存物。


34、简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答:(1)及时验收并妥善保管标的物;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


(4)危险通知义务;


(5)还保管物。


35、试述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答:以风险转移的时间为标准,世界上存在三种风险负担的立法体例。这三种立法例分别是:


(1)以合同成立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罗马法和瑞士法采此体例。


(2)以所有权转移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法国法、意大利法和英国法采此体例。


(3)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德国法、美国法和有关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均采此立法例《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法律以交付作为风险负担的基本界限。同时,《合同法》也为法律对风险负担规则另作规定和当事人之间就风险负担问题另作约定留有空间。


本文标签:四川自考 法学类 2023年10月四川自考00230《合同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sc.cn

本文地址:http://www.sczk.sc.cn/tk_fxl/28613.html


《四川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nav

2023年10月四川自考00230《合同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编辑:四川自考网 日期:2023-11-01 阅读:
课程购买

《自考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39.9元/科!

2023年10月四川自考00230《合同法》部分真题及答案



    

31、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2、简述债权人代位权行驶的效果。


答:(1)债务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债务人对其债权不得予以行使,也不得处分。


(2)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系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律效果上相当于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因此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3)代位权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33、简述提存的效力。


答:(1)债的关系因此而消灭。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利息的支付义务及擎息的收取义务均因此而免除。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提存物所生息归债权人所有。


(4)债务人在提存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


(5)债权人可随时要求提存机关返还提存物。


34、简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答:(1)及时验收并妥善保管标的物;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


(4)危险通知义务;


(5)还保管物。


35、试述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


答:以风险转移的时间为标准,世界上存在三种风险负担的立法体例。这三种立法例分别是:


(1)以合同成立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罗马法和瑞士法采此体例。


(2)以所有权转移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法国法、意大利法和英国法采此体例。


(3)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德国法、美国法和有关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均采此立法例《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法律以交付作为风险负担的基本界限。同时,《合同法》也为法律对风险负担规则另作规定和当事人之间就风险负担问题另作约定留有空间。


微信扫一扫,进群领取资料!

    微信咨询老师
  • (扫码加入[四川自考交流群])
    历年真题、复习资料、备考方案》,马上领取!
最新真题、复习资料、模拟试题 | 一键领取 >>
【四川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