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4月自考“国际经济法”简答题复习(1)
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3、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简述全球合作原则。
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纲领》、《宪章》中的一条主线。《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3)全球合作的基本范围: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种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
(4)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地和切实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货币问题的国际决策,从而公平地分享由此而来的各种经济利益。
(5)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一切国家都应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不附加任何有损于他国主权的条件,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持。换言之,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
5、简述有约必守原则。
答:(1)有约必守原则乃是国际经济法必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
(2)就国家间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3)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
(4)一般说来,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在其涉外民商立法和经济立法中,都十分重视贯彻上述双重涵义上的有约必守原则。
6、简述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答:有约必守原则不能绝对化,它必须受到其他法律原则的制约,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势必导致极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7、简述发价的构成。
答:是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外贸实践中,发价亦称“报价”、“发盘”、“开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发价的构成: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可见一项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建议的内容必须是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所谓“十分确定”,即至少要指明货物的名称,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
(3)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力。
8、论述预期违反合同。P159
9、简述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条件。
答:卖方已交货物,但不符合合同,买方有权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这一办法的补救作用,也很直接;但它将给卖方带来许多不便:既要安排替代货物的交付,还要考虑原交货物的处理。所以这一补救办法的采用,有较严格的限制。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情况严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原交货物;
(3)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货物不符合同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0、简述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答: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卖方不履行其约定或法定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在发生不交货的情况之后,买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交货,而卖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2)必须卖方未交付货物;如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有一些例外。
(3)如已交付货物,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已交货物,否则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也有一些例外。
从以上条件看,法律对买方采用宣告合同无效这一补救办法,限制是比较严的。
11、简述卖方由自己定明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根据《公约》规定,卖方由自己定明规格,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根据合同买方有定明规格的义务,而不履行;
(2)卖方自己定明规格,必须不损害买方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3)卖方应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订规格;
(4)卖方必须把定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可是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
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卖方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依此规格提供的货物,是规格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买方不得就此提出异议。
12、简述卖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条件。
答:宣告合同无效,是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之一;但对卖方采取这一补救办法,限制也比较严。据《公约》规定,卖方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1)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法律上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而买方不在该额外时间内这样做,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并且,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这有一些例外。在那些例外情况下,尽管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依然可以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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