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4]
结婚的必备条件: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结婚的血亲;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目前结婚的程序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是结婚登记。《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合法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结婚登记程序: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代法,罗马亲属法中对此有规定。
无效婚姻的种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我国处理事实婚姻问题经历了三个不同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建国初期至1989年11月21日。在此期间,司法实践是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1989年11月21日至1994年2月1日。司法实践仍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条件比过去更严格。
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构成胁迫必须具有下列要件:须有胁迫的故意;须有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违法性;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
婚姻撤销的原因仅限于胁迫。婚姻法也未将欺诈作为婚姻撤销的原因。
婚姻撤销的程序: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非向相对人作出。
可撤销婚姻在依法撤销之前,现存的婚姻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婚姻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的成立在婚姻家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的婚姻效力,仅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本章阐述的婚姻效力,专指婚姻的直接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婚姻的直接效力,从性质上可分两方面:一是婚姻在身份法上的效力,二是婚姻在财产法上的效力。
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
一是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二是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三是从法律上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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