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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4月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13)

发布日期:2018-05-23 05:46:03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1、刑事诉讼:指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任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5)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6)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

  7)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管辖

  1、刑事诉讼管辖: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上下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2、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的划分,是解决

  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3、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分为普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4、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5、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第三节 证据

  1、证据: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特征: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2、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指谁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均由控诉一方承担。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对起诉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3、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四节 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意义:1)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和审判

  2)防止他们串供,毁灭和伪造证据,转移赃物,阻挠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3)防止他们行凶报复,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

  4)防止他们畏罪自杀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5)对其他犯罪分子或者准备进行犯罪的分子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有利于减少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定。

  2、种类: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逮捕:只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

  5)拘留:

  可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其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同时具备:1)被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2)有上述法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五节 刑事诉讼阶段

  一、立案:指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诉讼活动。

  二、侦查: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侦查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三、起诉:指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2)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

  3)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自诉:被害人本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

  四、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与裁定的诉讼活动。

  1、第一审程序:

  1)第一审程序的法庭审判,包括开庭、法庭调查、辨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2)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智育相对简化的程序。

  适用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第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上诉不加刑原则: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审判监督程序:

  五、执行: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交付有关机关加以实现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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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1、刑事诉讼:指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刑事诉讼法: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任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4、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5)保证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6)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

  7)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管辖

  1、刑事诉讼管辖:指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上下级人民法院或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2、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的划分,是解决

  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3、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分为普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4、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5、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第三节 证据

  1、证据: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特征: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种类: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2、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指谁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均由控诉一方承担。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对起诉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3、运用证据的指导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四节 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意义:1)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和审判

  2)防止他们串供,毁灭和伪造证据,转移赃物,阻挠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3)防止他们行凶报复,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

  4)防止他们畏罪自杀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5)对其他犯罪分子或者准备进行犯罪的分子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有利于减少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定。

  2、种类:1)拘传: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逮捕:只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

  5)拘留:

  可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其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同时具备:1)被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2)有上述法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五节 刑事诉讼阶段

  一、立案:指公、检、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诉讼活动。

  二、侦查:指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诉讼活动。

  侦查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三、起诉:指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2)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

  3)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自诉:被害人本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

  四、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与裁定的诉讼活动。

  1、第一审程序:

  1)第一审程序的法庭审判,包括开庭、法庭调查、辨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2)简易程序: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智育相对简化的程序。

  适用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第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上诉不加刑原则:指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审判监督程序:

  五、执行:人民法院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交付有关机关加以实现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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