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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11]

发布日期:2018-05-23 05:46:07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国家机关。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劝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 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于劝说无效的情形可采取适当的手段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2、离婚是上述违法行为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另一方对此无过错的。

  妨害夫妻共同同产分割应当承担的特殊民事责任。

  其他法律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1、丧失继承权;2、监护人责任。

  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根据《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而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处以行为人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骗取婚姻登记: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婚姻法》对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家庭暴力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还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人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重婚罪:〈刑法〉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虐待罪:虐待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与受害人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刑法〉规定,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法律问题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这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

  民族婚姻家庭通常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

  2、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

  3、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

  4、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

  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根据宪法和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对不同民族间的通婚问题,应以尊重民族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为基本原则。

  异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民族从属问题: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确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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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国家机关。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劝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 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于劝说无效的情形可采取适当的手段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2、离婚是上述违法行为导致的,两者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另一方对此无过错的。

  妨害夫妻共同同产分割应当承担的特殊民事责任。

  其他法律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1、丧失继承权;2、监护人责任。

  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必要性;《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根据《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而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处以行为人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骗取婚姻登记: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婚姻法》对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家庭暴力犯罪作了明确规定。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还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人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重婚罪:〈刑法〉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虐待罪:虐待罪的主体只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与受害人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刑法〉规定,犯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法律问题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这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

  民族婚姻家庭通常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

  2、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

  3、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

  4、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

  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根据宪法和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对不同民族间的通婚问题,应以尊重民族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为基本原则。

  异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民族从属问题: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确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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