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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论述和简答第二部分

发布日期:2018-05-23 05:45:45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试述票据法系。答:所谓票据法体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牲特征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进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当今世界上,主要存在两大票据法系:英美票据法系和日内瓦票据法系。(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是由参加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和《支票统一公约》国家的票据立法,以及防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其他国家票据立法,所组成的票据法派系。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及日本等。其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其一,深受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的影响;其二采新票据主义,更注重票据的信用工具和流通证券功能,更加强调票据无因性;其三,对票据形式的要求十分严格。(2)英美票据法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英、美两国票据法以及仿效英美票据法基本特征的其他国家的票据法归为一派系而形成的票据派系。以英国《票据法》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为代表。主要有四方面特点:其中,在立法体例上采“包括主义”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及支票纳入同一项法典中;其二票据原理方面,将票据关系视为合同关系,因而特别强调票据对价;其三,票据形式方面较为自由,票据形式的绝对要件较少;其四,没有涵盖各种形式票据内涵的总括性票据定义。

  试比较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答:主要相同点①都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票据范畴②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主要不同点①从是否委付证券看,汇票、支票一般都委托他人支付,为委付证券;本票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为自付证券②从是否信用证券看,汇票和本票除见票支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其授受主要基于对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信用,故属信用证券;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不能指定到期日,即使象英美票据法系中长达立个月的付款期限的支票,传统上仍属支付证券,因付款人一般要求支票存款帐户上有足够支付资金才予以支付③从票据的原始当事人看,汇票的当事人均有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三种;本票仅得出票人和收款人两种④从对付款人的资格要求看,汇票对委托的付款人无资格要求,而支票的付款人在世界范围内均资格要求,通常是由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试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答:①首先我国票据法采用了总的“票据”概念,将汇票、本票、支票概称为票据,其他流通证券或者票证不包括在票据法的“票据”概念中。此与英美票据法不同。②我国票据法将所规定的票据进一步分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并且都进行了立法定义。汇票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承认定期汇票,但不承认分期付款汇票。本票方面只规定了即期银行本票,不承认其他本票。支票分为普通支票、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实践中还有平等线支票③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票据法根据票据行为的发一地分为国内票据和涉外票据④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我国票据法又明显地将票据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票据和银行票据。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商业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

  票据实务中持票人通常可分为几种?答:依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和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否有瑕疵为标准,持票人通常可分为三种:①完整权利持票人②无权利持票人③瑕疵权利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顺序是怎么样的?答;⑴依票据债务履行的顺序,票据债务人可分为第一序们债务人和第二序位债务人。原则上,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序位债务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时,才能再向第二序位债务人行使追索权⑵在汇票关系中,已获承兑汇票的承兑我为第一序位债务人,其他为第二序位债务人,不须承兑或者未获承兑的汇票,不设第一序位的债务人,但有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后顺序,在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第一序位债务人,其他人为第二序位债务人。支票仅有请求票据付款的先后顺序,不设第一债务人,其出票人背书人均不第二序位债务人。

  评析“所谓票据的无因性,就是说票据关系没有原因或者与原因关系无关”答:①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一致的,都是指票据权利或者票据关系的成立、效力,与票据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相分离的特性。即票据或者票据关系的成立、效力,只依赖票据行为的形式现内容,不受基础关系影响。基础关系不成立或无效,一般不能导致票据权利或者票据关系不成立或者无效。因此无因性并非指票据或者票据关系无原因,或者与原因关系无关。事实上,任何票据都有的原因或者原因关系不存在无原因或者无原因关系的票据②票据或者票据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也存在牵连关系,并非与原因关系无关。例如,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往往成为对人抗辩事由,影响特定人票据权利的行使③避免对票据无因性的片面认识,对正确贯彻执行票据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试述票据关系的特征。

  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所谓“独立”,是指票据关系不依附于其他关系包括票据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所谓“基于票据行为”,是指有票据行为就必然产生票据关系,无票据行为就不存在丰应的票据关系。所谓“无因性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做出判断,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对票据关系一般不发生影响。

  试述非票据关系。答:①非票据关系,是对哪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统称。依照规定这些关系的法律不同,非票据关系可分为两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②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是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票据法规定这些非票据关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填补法律真空③民法上非票据关系,即票据基础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作为票据关系基础的一类法律关系,其大多数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有无因性,是我们考察民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基本点。当然,票据基础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与票据关系相互牵连。

  试述票据基础关系。答:①票据基础关系是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②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的内容、权力,不受基础关系效力影响。但基础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权利的实现起牵连作用③票据原因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基础关系。两者效力相互分离,相互独立,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但是,原因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有制约作用。④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互相独立的原理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之间的关系⑤票据预约关系授受当事人炎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票据关系与预约关系也有分离和牵连等关系。

  试述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的关系。答: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关系,实际上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包括相互分离和相互牵连两个方面:⑴相互分离主要表现在:①票据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者被解除或者无效等,不影响已经发行或者流通的票据和票据权利的效力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以持有票据为要件,无需首先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持票人⑵相互牵连主要表现在:①授权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权利请求②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③持票人明知前手的原因关系存在抗辩事由,但仍然取得票据的,应接受知情抗辩。

  票据行为无效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⑴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⑵票据无效是指因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导致整个票据不产生票据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代理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据此我国对票据代理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立法原则。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有四项:(1)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3)必须由代理人签章;(4)必须具备代理意旨文句。

  试述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相互关系。答:⑴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的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及票据预约关系⑵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一种独立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一经作成,即产生了不依附于其他关系而存在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将票据赋予独立性⑶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的效力,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而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的无因性,是两者关系的基本原理⑷基础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及票据权利的实现起牵连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票据原因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票据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票据关系有制约作用②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一定条件下制约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票据关系。③票据预约关系是授受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当事人预约的票据行为一旦进行,预约关系即因履行而消灭。

  票据的概念答:广义的票据是指记载一定文字、证明一定事项或者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狭义的票据通常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即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的概念答:狭义的票据法指专门规定票据的法律法规,如以“票据法”为名称的法律。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了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关系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中公式催告程序的规定等。

  票据法的意义答:我国票据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票据法的地位答:票据法传统上应归属于民商法或商事法。

  票据法系:答:所谓票据法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特征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进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

  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种类:答:依票据种类为标准票据关系可以分为汇票关系、本票关系、支票关系。依票据行为的种类为标准,可以分为出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依票据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主票据关系、附票据关系、辅助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称谓。答:从出票行不产生票据关系的角度来划分关系的当事人,则出票关系中的当事人为:出票人、收款人。背书关系中的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依背书的顺序,又可分为:前手背书人、后手背书人。承兑关系中的当事人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保证人、被保证人、保证关系债权人。付款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付款人、持票人或票据款项收受人。

  非票据关系答:是对那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统称。依规定的法律不同,又分为两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答:虽然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为票据基础关系,也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或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其性质可以表述为:与票据密切相关的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它构成票据行为的发生、变更的事实基础或法律行为基础。

  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答:①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②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记载的金钱债权,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金额记载以外的内容。③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非票据关系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行为性质如何?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如下几种:①出票。即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苦本票据行为或主要票据行为②北书。即背书人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为附属票据行为③承兑。即汇票的付款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为附属票据行为。④保证,即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的票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票据行为。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

  如何理解出票行为无效的后果?答:出票行为作为主要票据行为,其无效的后果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①出票行为如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时,将在两个方面影响全部票据的关系:其一,票据无效;其二在无效票据上的全部附属票据行为也无效②出票行为因实质要件欠缺而导致无效的情形,则仅出票本身无效,在票据上进行的附属票据行为仍独立生效,承担票据责任。这种情形票据法学上也称票据的实质无效或者实质无效的票据。票据实质无效,意味着票据在外观上仍然可能有效。因此应将因形式要件欠缺的出票行为与因实质在件欠缺的出票行为相区别。

  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产要表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效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变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1)票据金额必须记载或者至少在行使票据权利或者背书转让前记载完全,否则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记载必须确定,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同时记载,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一经记载,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如何理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与票据行为的关系?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与票据行为的关系,主要有三类情形:(1)可以影响票据行为本身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票据上签章行为)。这一情形实际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即能力有瑕疵的人在票据上的签章行为,既属行为能力有瑕疵的无效民事行为,也属实质无效的票据行为。(2)可以导致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签章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票据签章行为。这一情形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有所不同的是,这种实质无效的票据待业,如果具备的票据形式外观有效时,其无效仅能对抗票据关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3)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这一情形是指引起票据行为发生的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在基础关系中的1)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2)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评析“创高票据权利的主票据行为无效,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必然无效”。答:(1)主要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票据行为亦无效的原理,是民法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主从关系原理在票据法中的应用。(2)但是,由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必须优于该原理的适用,故该原理在票据法中只有相对的意义。(3)该大批量仅适用于国形工欠缺而无效的票据行为,不适用于因实质无效的出票行为。可见,主票据行为无效,从票据行为必然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试述票据行为的特性。答:(1)要式性。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效力,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上。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收发室之处等,应依法定款式为之。(2)无因性。票据行为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基础关系如何,票据关系的效力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1)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或者消灭等到而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2)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仅应持有和提示票据,证明票据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有效。(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事实及其意思表示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的,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记载以外的情事,不得影响或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4)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基本票据行为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此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进一步阐释为两方面:1)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效力独立,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或者无效,并不当然使其他票据行为生效或无效。(5)协同性。同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试结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论述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答:(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的特性。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的意义,主要在于使票据款式明确统一,以便当事人在流通中能清晰地辨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票据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各种票据行为的意思必须记载在票据上。虽有意思表示,但未记载于票据上的,不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书写位置等,必须依法定款式进行。(3)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要式性要求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1)票据格式凭证须由主管机关授权统一印制。2)明确规定了票据金额记载的款式。3)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事项要求严格。4)违反要式性以及更改事项,将导致票据无效等等。

  试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答:(1)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卑鄙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一定条件下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或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出于两个原因:其一,各个票据行为虽然在同一张票据上进行,但各个票据行为各有自己的基础关系,并且在实质上是独立进行的。其二,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的需要。(3)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各个票据行为均单独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生效。3)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原因而无效。(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实际上是票据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另一个角度的体现。

  票据权利消灭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1)票据权利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票据无效是指票据的形式记载事项欠缺或者存在票据法规则的严重瑕疵,而整体上不发生任何票据效力。两者不可混淆。(2)票据权利的消灭,以票据权利曾以存在为前提,否则,就谈不上票据权利的消灭或者丧失。票据无效,则根本不产生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包含了因正确行使票据权利终了之后,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无效票据一开始就不存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应符合哪些条件?答:票据的善意取得 应具备以下要件:(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2)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3)须取得有效票据;(4)须给付对价;(5)须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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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票据法》论述和简答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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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述票据法系。答:所谓票据法体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牲特征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进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当今世界上,主要存在两大票据法系:英美票据法系和日内瓦票据法系。(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是由参加日内瓦《汇票本票统一公约》和《支票统一公约》国家的票据立法,以及防照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其他国家票据立法,所组成的票据法派系。主要代表性国家有法国、德国、瑞士及日本等。其主要有三方面的特点:其一,深受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的影响;其二采新票据主义,更注重票据的信用工具和流通证券功能,更加强调票据无因性;其三,对票据形式的要求十分严格。(2)英美票据法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英、美两国票据法以及仿效英美票据法基本特征的其他国家的票据法归为一派系而形成的票据派系。以英国《票据法》及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编为代表。主要有四方面特点:其中,在立法体例上采“包括主义”票据立法,将汇票、本票及支票纳入同一项法典中;其二票据原理方面,将票据关系视为合同关系,因而特别强调票据对价;其三,票据形式方面较为自由,票据形式的绝对要件较少;其四,没有涵盖各种形式票据内涵的总括性票据定义。

  试比较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答:主要相同点①都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票据范畴②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主要不同点①从是否委付证券看,汇票、支票一般都委托他人支付,为委付证券;本票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为自付证券②从是否信用证券看,汇票和本票除见票支付外,还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其授受主要基于对出票人或付款人的信用,故属信用证券;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不能指定到期日,即使象英美票据法系中长达立个月的付款期限的支票,传统上仍属支付证券,因付款人一般要求支票存款帐户上有足够支付资金才予以支付③从票据的原始当事人看,汇票的当事人均有出票人、付款人及收款人三种;本票仅得出票人和收款人两种④从对付款人的资格要求看,汇票对委托的付款人无资格要求,而支票的付款人在世界范围内均资格要求,通常是由从事支票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试述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答:①首先我国票据法采用了总的“票据”概念,将汇票、本票、支票概称为票据,其他流通证券或者票证不包括在票据法的“票据”概念中。此与英美票据法不同。②我国票据法将所规定的票据进一步分类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并且都进行了立法定义。汇票进一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承认定期汇票,但不承认分期付款汇票。本票方面只规定了即期银行本票,不承认其他本票。支票分为普通支票、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实践中还有平等线支票③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票据法根据票据行为的发一地分为国内票据和涉外票据④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我国票据法又明显地将票据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票据和银行票据。银行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商业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

  票据实务中持票人通常可分为几种?答:依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和享有的票据权利是否有瑕疵为标准,持票人通常可分为三种:①完整权利持票人②无权利持票人③瑕疵权利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顺序是怎么样的?答;⑴依票据债务履行的顺序,票据债务人可分为第一序们债务人和第二序位债务人。原则上,持票人应先向第一序位债务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时,才能再向第二序位债务人行使追索权⑵在汇票关系中,已获承兑汇票的承兑我为第一序位债务人,其他为第二序位债务人,不须承兑或者未获承兑的汇票,不设第一序位的债务人,但有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先后顺序,在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第一序位债务人,其他人为第二序位债务人。支票仅有请求票据付款的先后顺序,不设第一债务人,其出票人背书人均不第二序位债务人。

  评析“所谓票据的无因性,就是说票据关系没有原因或者与原因关系无关”答:①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是一致的,都是指票据权利或者票据关系的成立、效力,与票据基础关系(包括原因关系)相分离的特性。即票据或者票据关系的成立、效力,只依赖票据行为的形式现内容,不受基础关系影响。基础关系不成立或无效,一般不能导致票据权利或者票据关系不成立或者无效。因此无因性并非指票据或者票据关系无原因,或者与原因关系无关。事实上,任何票据都有的原因或者原因关系不存在无原因或者无原因关系的票据②票据或者票据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也存在牵连关系,并非与原因关系无关。例如,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往往成为对人抗辩事由,影响特定人票据权利的行使③避免对票据无因性的片面认识,对正确贯彻执行票据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试述票据关系的特征。

  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所谓“独立”,是指票据关系不依附于其他关系包括票据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所谓“基于票据行为”,是指有票据行为就必然产生票据关系,无票据行为就不存在丰应的票据关系。所谓“无因性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做出判断,票据基础关系的有效、无效及其效力内容,对票据关系一般不发生影响。

  试述非票据关系。答:①非票据关系,是对哪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统称。依照规定这些关系的法律不同,非票据关系可分为两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②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是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类: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票据法规定这些非票据关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填补法律真空③民法上非票据关系,即票据基础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作为票据关系基础的一类法律关系,其大多数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等。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有无因性,是我们考察民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基本点。当然,票据基础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与票据关系相互牵连。

  试述票据基础关系。答:①票据基础关系是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②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的内容、权力,不受基础关系效力影响。但基础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权利的实现起牵连作用③票据原因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基础关系。两者效力相互分离,相互独立,是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理。但是,原因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有制约作用。④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互相独立的原理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资金关系之间的关系⑤票据预约关系授受当事人炎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票据关系与预约关系也有分离和牵连等关系。

  试述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的关系。答: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权利关系,实际上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系,包括相互分离和相互牵连两个方面:⑴相互分离主要表现在:①票据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者被解除或者无效等,不影响已经发行或者流通的票据和票据权利的效力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以持有票据为要件,无需首先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来对抗完整权利持票人⑵相互牵连主要表现在:①授权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用原因关系抗辩票据权利请求②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③持票人明知前手的原因关系存在抗辩事由,但仍然取得票据的,应接受知情抗辩。

  票据行为无效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⑴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⑵票据无效是指因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导致整个票据不产生票据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应如何理解?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代理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据此我国对票据代理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立法原则。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有四项:(1)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2)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3)必须由代理人签章;(4)必须具备代理意旨文句。

  试述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相互关系。答:⑴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在票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是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相对于票据关系而抽象出来的与票据有关的一系列民法上关系及其他的法律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及票据预约关系⑵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一种独立债权债务关系。票据一经作成,即产生了不依附于其他关系而存在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将票据赋予独立性⑶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票据关系是分离于基础关系的无因性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的效力,仅依据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内容,而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的无因性,是两者关系的基本原理⑷基础关系在特定条件下,对票据关系及票据权利的实现起牵连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票据原因关系是构成票据当事人为票据行为的原因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票据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票据关系有制约作用②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有关票据付款、资金提供与处分的基础关系。一定条件下制约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票据关系。③票据预约关系是授受当事人之间,在发行票据前,对有关票据的事项达成的合意,或者在背书前,对背书事项所进行的约定等。当事人预约的票据行为一旦进行,预约关系即因履行而消灭。

  票据的概念答:广义的票据是指记载一定文字、证明一定事项或者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狭义的票据通常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即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票据法的概念答:狭义的票据法指专门规定票据的法律法规,如以“票据法”为名称的法律。广义的票据法,泛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包括狭义的票据法外,还包括了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或可以适用于票据关系的规定,如民事诉讼法中公式催告程序的规定等。

  票据法的意义答:我国票据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票据法的地位答:票据法传统上应归属于民商法或商事法。

  票据法系:答:所谓票据法系,是指根据票据法的历史传统和特色,把具有相同或相通基本特征的不同国家的票据立法,进行学理归类而形成的票据法派系。

  票据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答: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在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特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的特点:是一种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无因性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种类:答:依票据种类为标准票据关系可以分为汇票关系、本票关系、支票关系。依票据行为的种类为标准,可以分为出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依票据行为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主票据关系、附票据关系、辅助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称谓。答:从出票行不产生票据关系的角度来划分关系的当事人,则出票关系中的当事人为:出票人、收款人。背书关系中的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依背书的顺序,又可分为:前手背书人、后手背书人。承兑关系中的当事人为:持票人、承兑人。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保证人、被保证人、保证关系债权人。付款关系中的当事人为:付款人、持票人或票据款项收受人。

  非票据关系答:是对那些虽然与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密切相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统称。依规定的法律不同,又分为两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答:虽然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为票据基础关系,也称为票据实质关系或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其性质可以表述为:与票据密切相关的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它构成票据行为的发生、变更的事实基础或法律行为基础。

  票据关系与票据法上非票据关系的区别。答:①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产生于票据行为,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②权利内容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记载的金钱债权,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内容是票据金额记载以外的内容。③权利行使的依据不同。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为依据,非票据关系的权利以持有票据以外的原因为依据。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哪些?其行为性质如何?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如下几种:①出票。即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是苦本票据行为或主要票据行为②北书。即背书人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为附属票据行为③承兑。即汇票的付款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发生于汇票关系中,为附属票据行为。④保证,即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的票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票据行为。保证为附属票据行为。

  如何理解出票行为无效的后果?答:出票行为作为主要票据行为,其无效的后果可以分两种情况来看:①出票行为如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时,将在两个方面影响全部票据的关系:其一,票据无效;其二在无效票据上的全部附属票据行为也无效②出票行为因实质要件欠缺而导致无效的情形,则仅出票本身无效,在票据上进行的附属票据行为仍独立生效,承担票据责任。这种情形票据法学上也称票据的实质无效或者实质无效的票据。票据实质无效,意味着票据在外观上仍然可能有效。因此应将因形式要件欠缺的出票行为与因实质在件欠缺的出票行为相区别。

  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票据签章的独立性产要表现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效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伪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变造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金额记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1)票据金额必须记载或者至少在行使票据权利或者背书转让前记载完全,否则票据无效(2)票据金额记载必须确定,否则票据无效;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小写同时记载,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3)票据金额一经记载,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如何理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与票据行为的关系?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与票据行为的关系,主要有三类情形:(1)可以影响票据行为本身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票据上签章行为)。这一情形实际上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即能力有瑕疵的人在票据上的签章行为,既属行为能力有瑕疵的无效民事行为,也属实质无效的票据行为。(2)可以导致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签章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票据签章行为。这一情形也是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票据行为的竞合。有所不同的是,这种实质无效的票据待业,如果具备的票据形式外观有效时,其无效仅能对抗票据关系中的直接第三人和知情第三人,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3)不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事由)。这一情形是指引起票据行为发生的无效民事行为,主要包括发生在基础关系中的1)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2)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评析“创高票据权利的主票据行为无效,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必然无效”。答:(1)主要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票据行为亦无效的原理,是民法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主从关系原理在票据法中的应用。(2)但是,由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理必须优于该原理的适用,故该原理在票据法中只有相对的意义。(3)该大批量仅适用于国形工欠缺而无效的票据行为,不适用于因实质无效的出票行为。可见,主票据行为无效,从票据行为必然无效的观点是错误的。

  试述票据行为的特性。答:(1)要式性。票据行为应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效力,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或称票据的定型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签章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的,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记载在票据上。否则,不能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收发室之处等,应依法定款式为之。(2)无因性。票据行为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基础关系如何,票据关系的效力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因此,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主要表现在:1)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不因基础关系的无效,瑕疵或者消灭等到而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2)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仅应持有和提示票据,证明票据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及其有效。(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事实及其意思表示内容是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而确定的,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记载以外的情事,不得影响或改变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4)独立性。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因形式欠缺而无效的基本票据行为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此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可以进一步阐释为两方面:1)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效力独立,某一票据行为有效或者无效,并不当然使其他票据行为生效或无效。(5)协同性。同一张票据上的票据行为人应对票据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性质为票据行为的协同性或连带性。

  试结合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论述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答:(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须依法定方式进行,才能产生正常的法律效力的特性。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的意义,主要在于使票据款式明确统一,以便当事人在流通中能清晰地辨认票据上的权利义务。(2)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签章。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照票据规则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签章不合规则其票据行为无效。2)书面。各种票据行为的意思必须记载在票据上。虽有意思表示,但未记载于票据上的,不产生票据效力。3)款式。票据上应记载的内容、书写格式和书写位置等,必须依法定款式进行。(3)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要式性要求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1)票据格式凭证须由主管机关授权统一印制。2)明确规定了票据金额记载的款式。3)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事项要求严格。4)违反要式性以及更改事项,将导致票据无效等等。

  试述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答:(1)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进行卑鄙个票据行为均独立产生效力,除一定条件下受基本票据行为的影响外,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或独立原则或票据债务的独立原则。(2)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出于两个原因:其一,各个票据行为虽然在同一张票据上进行,但各个票据行为各有自己的基础关系,并且在实质上是独立进行的。其二,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的需要。(3)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各个票据行为均单独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2)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生效。3)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原因而无效。(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实际上是票据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另一个角度的体现。

  票据权利消灭与票据无效有何区别?答:(1)票据权利消灭是指票据权利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票据无效是指票据的形式记载事项欠缺或者存在票据法规则的严重瑕疵,而整体上不发生任何票据效力。两者不可混淆。(2)票据权利的消灭,以票据权利曾以存在为前提,否则,就谈不上票据权利的消灭或者丧失。票据无效,则根本不产生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消灭包含了因正确行使票据权利终了之后,票据权利归于消灭。无效票据一开始就不存在行使票据权利的问题。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应符合哪些条件?答:票据的善意取得 应具备以下要件:(1)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2)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3)须取得有效票据;(4)须给付对价;(5)须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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