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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版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第一章

发布日期:2018-05-23 05:45:48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ONG>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旧版的公司法第一节是(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 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旧版的是(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旧版的是(广义上的公司法)

  二、 公司法的性质

  1、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最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

  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第二节 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 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关于社团法人的定义,教材上没有写明。为了让大家更仔细了解社团法人的概念,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知识点在这里写写。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这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它规定了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知识点。

  那什么是机关法人呢?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的组织。它们从事管理活动时。是受国家的委托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行为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在这些活动中,它们往往不以法人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管理者的面目出现的。只有在它们从事商品交换时它们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与其它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机关是依据法律和行政命令而成立的。“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国家机关要成为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费,国家机关的经费是根据其工作需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并不需要经核准登记,一旦其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便具有法人资格。

  那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呢?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是:

  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这是说这些法人的存在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它们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

  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据本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具备法入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依法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哪些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哪些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还有待于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那社会团体法人又是什么呢?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公民自愿结合成立的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其本质特征是由公民基于某种一致的目标自愿组合成立,而不是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它们不是为了行使某种管理职权,一般也不从事某种具体的社会事业,它们是一定的人基于一定的宗旨或一致的趣味而形成的社会组合。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须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 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商事组织(注意:旧教材这里是民事组织的!)

  2、 公司是社团法人, 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 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公司的法律特征

  1、 合法性

  2、 营利性

  3、 独立性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一、 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 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

  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

  有时也称 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

  有时也称 附属公司 ,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

  分公司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严格来说,分公司不是公司。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 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4、 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5、 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

  外国公司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

  1、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而定的。

  2、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的。

  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一般公开公司仅指上市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通常是指有限公司,其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股份的转让也有较严格的限制。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 旧版教材这里是“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纯粹的劳合公司是合作社,资合加劳合组成的公司被称为股份合作公司。

  第四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 责任有限原则

  二、 股权保护原则

  三、 管理科学原则

  四、 交易安全原则

  五、 利益分享原则

  第五节 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一、 公司法的体例

  从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等。

  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则立于两者之间。

  第六节 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一、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旧版教材这里是(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

  二、选择两种公司形态

  我国目前仅选择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四、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五、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七、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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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版自考《公司法》完整笔记第一章

编辑:四川自考网 日期:2018-05-2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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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G>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旧版的公司法第一节是(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 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旧版的是(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 旧版的是(广义上的公司法)

  二、 公司法的性质

  1、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最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

  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第二节 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 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关于社团法人的定义,教材上没有写明。为了让大家更仔细了解社团法人的概念,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知识点在这里写写。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这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它规定了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知识点。

  那什么是机关法人呢?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的组织。它们从事管理活动时。是受国家的委托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行为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在这些活动中,它们往往不以法人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管理者的面目出现的。只有在它们从事商品交换时它们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与其它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机关是依据法律和行政命令而成立的。“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国家机关要成为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费,国家机关的经费是根据其工作需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并不需要经核准登记,一旦其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便具有法人资格。

  那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呢?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是:

  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这是说这些法人的存在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它们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

  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据本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具备法入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依法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哪些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哪些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还有待于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那社会团体法人又是什么呢?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公民自愿结合成立的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其本质特征是由公民基于某种一致的目标自愿组合成立,而不是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它们不是为了行使某种管理职权,一般也不从事某种具体的社会事业,它们是一定的人基于一定的宗旨或一致的趣味而形成的社会组合。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须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 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商事组织(注意:旧教材这里是民事组织的!)

  2、 公司是社团法人, 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 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 公司的法律特征

  1、 合法性

  2、 营利性

  3、 独立性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一、 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 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

  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

  有时也称 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

  有时也称 附属公司 ,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

  分公司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严格来说,分公司不是公司。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 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4、 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5、 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

  外国公司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

  1、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而定的。

  2、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的。

  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一般公开公司仅指上市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通常是指有限公司,其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股份的转让也有较严格的限制。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 旧版教材这里是“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纯粹的劳合公司是合作社,资合加劳合组成的公司被称为股份合作公司。

  第四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 责任有限原则

  二、 股权保护原则

  三、 管理科学原则

  四、 交易安全原则

  五、 利益分享原则

  第五节 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一、 公司法的体例

  从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等。

  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则立于两者之间。

  第六节 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一、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 旧版教材这里是(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

  二、选择两种公司形态

  我国目前仅选择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四、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五、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七、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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