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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际私法》听课笔记第十章

发布日期:2018-05-23 05:45:48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第十章 知识产权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1、专利授予国法说。这是国际上解决专利权法律冲突最普遍的做法。2、行为地法说。3、综合适用法律说。P.157

  商标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这是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对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2、被请求保护国法说。3、行为地法说。P.157~P.158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不少国家的立法以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均采用或倾向采用这一原则。2、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国法。3、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P.158~P.159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缔结最早、成员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也是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全球性多边国际公约。中国1984年11月14日决定加入《巴黎公约》,公约自1985年3月19日起对中国生效,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P.160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1)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2)国民待遇原则。表明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到的同样待遇。

  (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首次向任一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日为以后提出的申请的日期。该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是不适用的。

  (4)强制许可原则。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申请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提不出正当的理由时方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证不可转让。在颁发第一个强制许可证届满2年后,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主管部门可撤销该项专利。

  (5)专利、商标独立原则。不同成员国对同一发明创造批准给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彼此独立、互不影响的。

  (6)临时性保护。公约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性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期限相同。(多)P.161~P.162

  《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即它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中国已于1993年8月加入该条约,自1994年1月1日起该条约对中国生效。其主要内容是确立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该条约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延长了申请人享有的优先权期限,达20个月,如果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则优先权期限可达25个月;其二是实行专利申请案的“国际公布”。P.162~P.163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中国1989年5月25日决定加入该协定。主要内容:

  (1)保护对象是商标与服务商标。(多)有资格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案的人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中有住所或有实际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

  (2)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有关缔约国若在其本国法规定的期限内,并至迟不晚于国际局注册后1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商标声明的,便视为该国已接受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从而商标专用权在该国受到保护。

  (3)国际注册的效力。自国际局通过审查之日起,便产生了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商标所有权人如果要求优先权,即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国际局的审查日为优先权日。从国际注册日起5年内,如果商标在本国的注册被撤销,则它在其他各指定国的注册也将随之撤销。只有在5年之后,商标在各指定国的注册才算是独立的。

  (4)国际注册的期限。

  (5)其他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国际局要求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即扩大保护其注册商标的国家范围。P.163~P.164

  △1989年通过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以以其在本国的注册申请(而不是已取得的注册)为国际申请依据。1996年1月18日第27届马德里联盟大会还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该细则已于1996年4月10日生效。P.164~P.165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也是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P.165

  △简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多)P.165~P.167

  其一,国民待遇原则。其二,自动保护原则。其三,版权独立原则。即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取得的版权,均依照“权利要求地法”,而不依“作品来源地法”去保护。P.165~P.166

  △最低限度的经济权利(即财产权)包括: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无线广播与有线传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制片权。最低限度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多)P.166

  △最低限度保护标准:对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对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作品完成后25年;对于难以确定作者的匿名作品或笔名作品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50年。精神权利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P.166

  △受《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在受公约严格约束的条件下,在作者拒绝发放翻译许可证时,发展中国家可以向发展中国家的国民颁发翻译或复制受保护作品的强制许可证,但此种许可证的颁发只限于发展中国家的学校进行教学或研究之用。P.167

  △《世界版权公约》亦称为《日内瓦公约》。该公约特有的内容:

  (1)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必须标有三项内容:其一是版权标记(文字作品用“C”,录制品可用“R”或“C”);其二是首次出版的年份;其三是版权所有人的姓名。(多)

  (2)版权的保护期。版权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者作品发表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

  (3)无追溯力原则。

  (4)与《伯尔尼公约》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该公约要求符合一定形式才能取得版权,而没有实行自动保护原则;第二,版权保护期比较短。P.167~P.168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又称《罗马公约》,它是关于“邻接权”保护方面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必须是《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公约的主要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

  (2)邻接权的内容。它并未涉及任何受保护主体的精神权利,故它仅指经济权利而言。表演者权包括: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其表演;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录制其未被录制过的表演;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载有其表演内容的录制品。录制者权包括:许可或禁止他人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广播组织权包括:许可或禁止同时转播其广播节目;许可或禁止他人将其广播节目固定在物质形式上,以及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固定后的节目载体。(多)

  (3)对邻接权的限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利用他人的邻接权不认为是侵权:a、私人使用;b、在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c、某广播组织为编排自己的广播节目利用自己的设备暂时录制;d、仅用于教学与科研目的。

  (4)录制者的非自动保护原则。对录制者就其录制品享有邻接权,对于表演者就载有其表演的录音所享有的邻接权,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即受保护录制品的一切复制品或其包装物上必须标有:a、表示录制品邻接权保留的符号“”;b、首次发行年份;c、主要表演者及权利人姓名。

  (5)权利保护期限。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提供的最短保护期不得少于20年,对于录音制品及已载于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自录制之日起算;对于未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从表演活动发生之日起算;对于广播节目,则从播出之日起算。(6)追溯力。无追溯力。P.168~P.170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中国在1992年11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该公约是一个开放性公约。加入该公约时,不允许任何保留。P.170

  1994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条约,适用于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该协定的基本原则主要为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目的是为知识产权提供前所未有的高标准保护。其保护范围包括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7大主要类别: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包括商业秘密)。该协定规定知识产权的取得应以知识产权被许可或被注册为准,即采取非自动保护原则。P.171~P.172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当今国际上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的具体任务是:鼓励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立法,给发展中国家以法律、技术援助,收集情报和传播情报,以及办理国际注册或成员国之间的其他行政合作事宜等。P.173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重要议程。P.174

  中国已先后加入了几个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1980年加入《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4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并已加入其议定书;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公约》;2001年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P.17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采取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对于中国单位或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专利法》规定,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专利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优先权,而且规定了本国优先权。P.175

  中国在商标权方面也是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其条件跟《专利法》中的规定相同。P.175

  200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该条例享有著作权。P.177

  2001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该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P.177

  1992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所保护的外国作品范围包括:

  (1)作者或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2)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同时发表的作品;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P.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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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际私法》听课笔记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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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知识产权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1、专利授予国法说。这是国际上解决专利权法律冲突最普遍的做法。2、行为地法说。3、综合适用法律说。P.157

  商标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商标注册地法律。这是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对商标实行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采取的法律适用原则。2、被请求保护国法说。3、行为地法说。P.157~P.158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1、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不少国家的立法以及《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均采用或倾向采用这一原则。2、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国法。3、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P.158~P.159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缔结最早、成员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也是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工业产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全球性多边国际公约。中国1984年11月14日决定加入《巴黎公约》,公约自1985年3月19日起对中国生效,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P.160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1)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2)国民待遇原则。表明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能够享受到的同样待遇。

  (3)优先权原则。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首次向任一公约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日为以后提出的申请的日期。该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是不适用的。

  (4)强制许可原则。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申请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且又提不出正当的理由时方可以采取。强制许可证不可转让。在颁发第一个强制许可证届满2年后,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专利,主管部门可撤销该项专利。

  (5)专利、商标独立原则。不同成员国对同一发明创造批准给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彼此独立、互不影响的。

  (6)临时性保护。公约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性保护。保护期限与优先权期限相同。(多)P.161~P.162

  《专利合作条约》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即它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中国已于1993年8月加入该条约,自1994年1月1日起该条约对中国生效。其主要内容是确立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该条约有两个特点:其一是延长了申请人享有的优先权期限,达20个月,如果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则优先权期限可达25个月;其二是实行专利申请案的“国际公布”。P.162~P.163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中国1989年5月25日决定加入该协定。主要内容:

  (1)保护对象是商标与服务商标。(多)有资格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案的人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和在成员国中有住所或有实际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

  (2)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有关缔约国若在其本国法规定的期限内,并至迟不晚于国际局注册后1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商标声明的,便视为该国已接受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从而商标专用权在该国受到保护。

  (3)国际注册的效力。自国际局通过审查之日起,便产生了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商标所有权人如果要求优先权,即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国际局的审查日为优先权日。从国际注册日起5年内,如果商标在本国的注册被撤销,则它在其他各指定国的注册也将随之撤销。只有在5年之后,商标在各指定国的注册才算是独立的。

  (4)国际注册的期限。

  (5)其他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国际局要求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即扩大保护其注册商标的国家范围。P.163~P.164

  △1989年通过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规定:申请人可以以其在本国的注册申请(而不是已取得的注册)为国际申请依据。1996年1月18日第27届马德里联盟大会还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该细则已于1996年4月10日生效。P.164~P.165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也是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P.165

  △简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多)P.165~P.167

  其一,国民待遇原则。其二,自动保护原则。其三,版权独立原则。即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取得的版权,均依照“权利要求地法”,而不依“作品来源地法”去保护。P.165~P.166

  △最低限度的经济权利(即财产权)包括: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无线广播与有线传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制片权。最低限度的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多)P.166

  △最低限度保护标准:对一般作品的经济权利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对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为作品完成后25年;对于难以确定作者的匿名作品或笔名作品的保护期为发表之日起50年。精神权利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P.166

  △受《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是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在受公约严格约束的条件下,在作者拒绝发放翻译许可证时,发展中国家可以向发展中国家的国民颁发翻译或复制受保护作品的强制许可证,但此种许可证的颁发只限于发展中国家的学校进行教学或研究之用。P.167

  △《世界版权公约》亦称为《日内瓦公约》。该公约特有的内容:

  (1)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必须标有三项内容:其一是版权标记(文字作品用“C”,录制品可用“R”或“C”);其二是首次出版的年份;其三是版权所有人的姓名。(多)

  (2)版权的保护期。版权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25年或者作品发表后25年;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年。

  (3)无追溯力原则。

  (4)与《伯尔尼公约》相比,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该公约要求符合一定形式才能取得版权,而没有实行自动保护原则;第二,版权保护期比较短。P.167~P.168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又称《罗马公约》,它是关于“邻接权”保护方面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必须是《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公约的主要内容:

  (1)国民待遇原则。

  (2)邻接权的内容。它并未涉及任何受保护主体的精神权利,故它仅指经济权利而言。表演者权包括: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其表演;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录制其未被录制过的表演;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复制载有其表演内容的录制品。录制者权包括:许可或禁止他人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广播组织权包括:许可或禁止同时转播其广播节目;许可或禁止他人将其广播节目固定在物质形式上,以及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固定后的节目载体。(多)

  (3)对邻接权的限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利用他人的邻接权不认为是侵权:a、私人使用;b、在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c、某广播组织为编排自己的广播节目利用自己的设备暂时录制;d、仅用于教学与科研目的。

  (4)录制者的非自动保护原则。对录制者就其录制品享有邻接权,对于表演者就载有其表演的录音所享有的邻接权,提出了形式上的要求,即受保护录制品的一切复制品或其包装物上必须标有:a、表示录制品邻接权保留的符号“”;b、首次发行年份;c、主要表演者及权利人姓名。

  (5)权利保护期限。公约规定,各成员国提供的最短保护期不得少于20年,对于录音制品及已载于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自录制之日起算;对于未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从表演活动发生之日起算;对于广播节目,则从播出之日起算。(6)追溯力。无追溯力。P.168~P.170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中国在1992年11月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该公约是一个开放性公约。加入该公约时,不允许任何保留。P.170

  1994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知识产权条约,适用于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该协定的基本原则主要为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目的是为知识产权提供前所未有的高标准保护。其保护范围包括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7大主要类别: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包括商业秘密)。该协定规定知识产权的取得应以知识产权被许可或被注册为准,即采取非自动保护原则。P.171~P.172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式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当今国际上最重要的世界性保护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的具体任务是:鼓励缔结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立法,给发展中国家以法律、技术援助,收集情报和传播情报,以及办理国际注册或成员国之间的其他行政合作事宜等。P.173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重要议程。P.174

  中国已先后加入了几个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1980年加入《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4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并已加入其议定书;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公约》;2001年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P.17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采取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对于中国单位或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专利法》规定,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专利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优先权,而且规定了本国优先权。P.175

  中国在商标权方面也是采取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其条件跟《专利法》中的规定相同。P.175

  200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该条例享有著作权。P.177

  2001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该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P.177

  1992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所保护的外国作品范围包括:

  (1)作者或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2)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同时发表的作品;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P.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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