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购买《自考教材》

四川自考教材/课程购买小程序入口;100%正版保证

扫码咨询《专业老师》

四川自考网专业招生老师微信

扫码加入《交流群》

四川自考网考生微信交流群
四川应用型自考 四川自考【课程】【书籍】订购入口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25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上述法律规定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怀,另一方面亦说明祖孙之间履行扶养义务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祖孙之间履行扶养义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扶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是需要扶养的老年人;
  2、被扶养人的父母或被扶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
  3、扶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1)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有负担能力,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有能力抚养,父母就不能逃避其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案例分析:李群是赵梅的外孙女,自幼赵梅抚养,直到她工作。赵梅的晚年生活费,原由其侄子负担,1999年,侄子去世,赵梅的生活发生困难。李群之母赵珍收入也不多,而当时李群收入较多,于是赵梅便与赵珍、李群协商,由她们每月各付给150元赡养费。后来,因李群与赵梅发生争吵,从2003年11月起停付赡养费。赵梅即起诉,要求李群按月给付赡养费。而李群则称:自己是外孙女,没有赡养外祖母的义务。
  问:李群是否有赡养外祖母赵梅的义务?
  答: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李群符合该法规定,应负相应的义务。

本文标签:四川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sc.cn

本文地址:http://www.sczk.sc.cn/zl/10030.html

小编提示:添加【四川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即可了解2023年四川自考政策资讯自考报名入口准考证打印入口成绩查询时间以及领取历年真题资料个人专属备考方案等相关信息!

四川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
(添加“四川自考网”招生老师微信,在线咨询报名报考等相关问题)

填写下方信息,马上领取四川自考《备考方案》!


《四川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四川自考网Ai智能助手 ×
nav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

编辑:四川自考网 日期:2018-05-23 阅读:62次
课程购买

《自考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39.9元/科!

  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上述法律规定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怀,另一方面亦说明祖孙之间履行扶养义务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祖孙之间履行扶养义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被扶养人须是未成年人或是需要扶养的老年人;
  2、被扶养人的父母或被扶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扶养;
  3、扶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1)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有负担能力,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就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2)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有能力抚养,父母就不能逃避其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3)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案例分析:李群是赵梅的外孙女,自幼赵梅抚养,直到她工作。赵梅的晚年生活费,原由其侄子负担,1999年,侄子去世,赵梅的生活发生困难。李群之母赵珍收入也不多,而当时李群收入较多,于是赵梅便与赵珍、李群协商,由她们每月各付给150元赡养费。后来,因李群与赵梅发生争吵,从2003年11月起停付赡养费。赵梅即起诉,要求李群按月给付赡养费。而李群则称:自己是外孙女,没有赡养外祖母的义务。
  问:李群是否有赡养外祖母赵梅的义务?
  答: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李群符合该法规定,应负相应的义务。

填写下方信息,马上领取四川自考《备考方案》!

微信扫一扫,进群领取资料!

    微信咨询老师
  • (扫码加入[四川自考交流群])
    历年真题、复习资料、备考方案》,马上领取!
最新真题、复习资料、模拟试题 | 一键领取 >>
【四川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