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法学概论》试卷评析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5:58 编辑整理:
四川自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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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课程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和宪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内容丰富,范围广泛,几乎涉及到所有重要法律部门。由于教科书篇幅有限,对许多重要法律原理的阐述较为简略。笔者在自考阅卷过程中发现许多问题,供参考。
概念把握欠缺 错答现象普遍
这次考试的概念题并无难题偏题,基本上是常用的法律概念,应该不难回答。但是部分考生没有认真读书,对这些概念题的含义理解误差较大,以致出现了较多考生答非所问现象。例如,对宪法规定人身自由的概念,相当部分考生回答为公民的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等。其实,人身自由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是指人身有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这些内容都是确定的,其他任意性答题都是不对的。
又如,在回答审计监督的概念时,也有考生解释成审判监督的概念,更有甚者解释为统计选举票数的含义。再如,回答支票的概念,大多数考生是用自己理解的语句来表述,其中不少是片面或错误的:有认为支票是现金的代用品,也有认为支票是购物的凭证,凡此种种,都说明对法律基本概念掌握不够。法律概念一般都是有特定的含义,有规范的表达,考生如果没有记忆和理解,就任意编造发挥,肯定会失分的。
原理掌握不够 案例分析随意
《法学概论》有许多基本的法律原理,尤其是有关刑法、民法方面的法律原理,考生一定要融会贯通,真正理解。因为它对于正确分析案例是十分必要的。在回答案例分析题时,首先要确定案例性质,是属于刑法还是民法范围;然后运用具体的法律原理加以分析,作出正确评判。本课程案例题每次考试有两个,一般来说,主要涉及刑法、民法的内容。但是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本身的范围都较大。例如,民法上可以是合同案例、侵权案例,也可以是继承案例,对此要正确区分。其次案例题分值较高,切忌简单回答。
因为案例题的关系复杂、层次较多,不可能几句话就能答完整。这就要考生仔细审题,理解题意,逐层推理分析,得出正确结论。本次考试中,一部分考生的案例题分析不理想,多数只是凭个人的感性认识而不是以法律原理对案例进行评析。例如在第45题案例题中,很多考生没有运用合同中代理原理来分析,只简单地指出甲厂和乙采购员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样在第46题案例题中,也有不少考生没有回答刑罚中的数罪并罚制度。这样,失分就不可避免了。因此,分析案例题时,要牢记具体的法律规定,以法律为准绳,应用法律原理,衡量案例事实,绝不能用个人感情或主观愿望来评析。
法律知识缺乏 影响总体成绩
每次考试都有相当数量的选择题,主要考查基本的法律知识。这次试卷部分单项选择题是比较容易的,属于普法层次的内容,如第2、3、4、8、11、12、21、26题等,即使这样,还有考生选择错误,更不要说难度较大的多项选择题。例如,第31题多项选择题奴隶社会中的奴隶:A、只有义务没有权利B、有义务也有部分权利C、没有权利D、没有义务E、有权利也有义务。此题许多考生没能正确选择。其实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不是主体而是客体,就无所谓权利义务,想到这点,只有选择C、D是正确的。
基本的法律知识缺乏,不但表现在选择题的误选率较高,而且还反映在其他题目中,在回答第46题案例题时,相当多的考生写出“某县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有违常识的语句。这说明这些考生平时没有系统地自学与复习,临考前几天突击一下,难免挂一漏万。
案例分析题两则
1、甲食品厂派采购员乙赴某地采购板栗1万斤。乙到某地看货后觉得板栗质量不错,遂与丙供销社签订了购买3万斤板栗的合同,并声明回厂向厂领导汇报后,于一周内把订货数量通知供销社。乙回厂向领导汇报后,厂领导未置可否。供销社于一周内未接到通知,便依约将3万斤板栗运至甲厂。因3万斤板栗大大超过甲厂的需求量,甲厂便要求退货1、5万斤,遭到供销社拒绝,甲食品厂拒付货款。为此,供销社诉至法院。问,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9分)
2、甲、乙等人在某县聚众赌博。甲在输掉全部赌资后,认为乙在赌博中作弊,遂恼羞成怒,用水果刀将乙当场刺死。接着又用水果刀威胁所有在场赌徒交出赌资计人民币80余万元,而后逃逸。过了几天,甲在该县又因贩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问:
(1)甲某犯了什么罪?
(2)法院应适用何种刑罚制度对甲某判刑?
(3)此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8分)
参考答案:
1、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但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采购员乙多卖2万斤板栗的行为显然是超越了代理权的行为,而甲厂领导对此越权代理行为未做出明确的否认表示,则乙的订约行为对甲厂产生法律效力,甲厂拒付货款于法无据。对此,甲厂应承担支付全部货款的责任。
2、(1)甲某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赌博罪和贩卖毒品罪。
(2)法院应根据数罪并罚制度对甲某适用刑罚。
(3)本案应由犯罪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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