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自考《国际贸易法》复习资料(4)
62 托收:是银行根据托收指示书的指示处理有关的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以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和承兑交付单据或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根据使用汇票的不同,托收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卖方仅开出汇票不附有任何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卖方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一齐交银行委托代收货款。
63 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信用证的特点:①独立性;②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③银行提供信用。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与信用证受益人。
64 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可以免责的情况:①银行审单中的“四不管”;②信息传递免责;③不可抗力免责;④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
我国规定,在信用证欺诈下银行止付的三个原则:①坚信信用证的独立性;②承认欺诈例外;③欺诈例外不可滥用。
65 国际贸易争议:是国际贸易主体之间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其特点:①国际贸易争议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②国际贸易争议的主体具有涉外性;③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行为在国外完成;④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⑤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所适用的法律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为某一当事人所在国家的法律,或为第三国法律,或为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⑥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多样,程序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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