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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第八章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27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第八章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本章以选择题和案例题为主

  (一)名词解释

  1.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海上或内河航行的船只运送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承保的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陆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被保险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飞机运载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因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括质量不善或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单独的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

  2.破碎渗透险

  3.淡水雨淋险

  4.包装破裂险

  5.电视机破碎险

  6.承运蜜蜂的,附加特约投保舱面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平安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或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根据条款规定应由供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的保险责任:除平安险以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以上之外还包括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我国规定了11中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知量险 4.混杂、玷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

  二。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国内水路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为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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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保险法》听课笔记第八章

编辑:四川自考网 日期:2018-05-2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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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本章以选择题和案例题为主

  (一)名词解释

  1.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海上或内河航行的船只运送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承保的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陆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被保险的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飞机运载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国内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因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括质量不善或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单独的附加险:1.偷窃、提货不着险

  2.破碎渗透险

  3.淡水雨淋险

  4.包装破裂险

  5.电视机破碎险

  6.承运蜜蜂的,附加特约投保舱面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平安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被保险或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根据条款规定应由供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的保险责任:除平安险以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

  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以上之外还包括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我国规定了11中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知量险 4.混杂、玷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

  二。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国内水路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为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直接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包装不善,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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