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应用型自考 四川自考【课程】【书籍】订购入口

合同法学习笔记 保管合同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8:11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自寄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

2、保管合同为无偿、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虽为无偿合同,但寄托人仍须负担支付保管人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的义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4、保管合同中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二、保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妥善、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危险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二)寄存人的义务

1、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2、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3、声明义务。当寄存人寄存的物品为鹭物品时,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并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

本文标签:四川自考 串讲笔记 合同法学习笔记 保管合同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sc.cn

本文地址:http://www.sczk.sc.cn/zl/7964.html


《四川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nav

合同法学习笔记 保管合同

编辑:四川自考网 日期:2018-05-23 阅读:
课程购买

《自考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39.9元/科!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自寄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

2、保管合同为无偿、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虽为无偿合同,但寄托人仍须负担支付保管人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的义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4、保管合同中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二、保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妥善、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危险通知义务。

5、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二)寄存人的义务

1、偿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2、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3、声明义务。当寄存人寄存的物品为鹭物品时,应将情况告知保管人,并由保管人验收或封存。

微信扫一扫,进群领取资料!

    微信咨询老师
  • (扫码加入[四川自考交流群])
    历年真题、复习资料、备考方案》,马上领取!
最新真题、复习资料、模拟试题 | 一键领取 >>
【四川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