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应用型自考 四川自考【课程】【书籍】订购入口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20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成立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无效婚姻
  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二)可撤销婚姻
  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
  2、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本文标签:四川自考 串讲笔记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sc.cn

本文地址:http://www.sczk.sc.cn/zl/9901.html


《四川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nav

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

编辑:四川自考网 日期:2018-05-23 阅读:
课程购买

《自考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39.9元/科!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成立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无效婚姻
  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二)可撤销婚姻
  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设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
  2、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微信扫一扫,进群领取资料!

    微信咨询老师
  • (扫码加入[四川自考交流群])
    历年真题、复习资料、备考方案》,马上领取!
最新真题、复习资料、模拟试题 | 一键领取 >>
【四川自考网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