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一)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要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全国人大还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我国《宪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要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全国人大还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
我国《宪法》第79条第2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本文标签:四川自考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sc.cn)
《四川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相关《自考宪法学考点: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