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自考劳动法章节讲义四
第二节 各国劳动法的发展
当代各国劳动立法概况
19世纪随着“工厂立法”的发展,各国工厂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英国开始进行了工会立法,英国、法国、美国等一些国家开始了解决劳动争议的相关立法,特别是德国开始进行社会保险的立法,在1883年至1889年之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老年和残疾保险法》,这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进入20世纪,各国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时立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德国、瑞士等许多国家相继宣布实行8小时工作制,20世纪60年代以后,法国、日本等国家进一步实行40小时工作周。当代各国的工时立法趋势是不断缩短法定工作时间。为适应经济发展和高科技发展的要求,一些发达国家开始试行各种灵活的工作时间,如非全时工作时间、弹性工作时间、信息网络家内工作等等;
2、带薪年休假立法:进入20世纪以后,许多国家开始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比较早的是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发展至今天,世界各国只有少数国家未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3、职业安全与卫生立法:职业安全与卫生早期称为工厂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20世纪以后,在一些国家的“工厂法”或“劳动法”中专门设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的立法,其中包括矿山安全立法。如美国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1977年颁布了《联邦矿山安全卫生法》,特别是有些国家在职业安全卫生中专门规定了对女工在劳动中的特殊保护,如女工产假的规定,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等等。在对女工特殊保护的同时,也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做了规定;
4、最低工资立法:最低工资法是保障劳工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律。直到20世纪以后,一些国家才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陆续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美国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对最低工资做了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相继颁布了最低工资法。与此同时,在反歧视法的影响下,美国、英国等国家颁布了保护工资报酬平等权利的《同酬法》;
5、社会保险立法:20世纪以后,继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之后,一些国家陆续颁布了疾病、伤害、老年、残疾等保险法律。后来,为稳定社会秩序,减少失业压力,又增加了失业保险法、遗属保险法等。特别是20世纪40年代以后,在英国、美国、北欧一些“高福利”国家(即“从胎儿到天堂”的福利国家),实行包括家庭津贴、医疗补助、失业培训津贴等各种福利制度。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国家的福利制度遇到了各种困境。目前,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正在进行改革;
6、劳动合同立法:进入20世纪以后,为规范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在各国劳工争取就业安全的压力下,各国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颁布了关于解雇工人程序、禁止非法解雇等方面的法律;
7、关于调整劳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当代世界各国为协调劳资关系(或劳雇关系、劳使关系、劳动关系),陆续建立了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确立了工会的法律地位,在协调劳动关系中适用三方性原则(政府、劳工、雇主),设立了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司法机构,如德国设立了劳动法院。
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共产国家的劳动立法
俄国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1922年重新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1970年废除了1922年的法典,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随后,东欧一些共产国家以苏联劳动法为蓝本,也陆续制定了本国的劳动法规范。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组成了“独立国家联合体”,独联体各国对原有劳动法进行了修订,并陆续颁布新的单行劳动法规,如俄罗斯联邦以“劳动基本法”的名称对原有劳动法进行了修改,乌克兰颁布了《工人保护法》、《集体合同法》等单行法规。东欧其他前共产国家在共产党垮台后也对原有劳动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在工时、工资、工作时间等方面通过立法协调各种雇佣关系。
各国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
1、世界各国均已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各国劳动法的名称不同,有“劳动法”、“劳工法”、“劳资关系法”、“劳动标准法”等等,从不同角度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产生的时代较晚,但是劳动法在各国法律中数量较多;
2、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19世纪出现的“工厂法”,仅适用于较大的工厂,内容只涉及对女工和童工某种劳动条件的保护,自19世纪以后,各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已从少数工厂扩大到其他所有工业部门,20世纪以后扩大至所有经济部门,只要存在劳雇关系,就有法律予以调整。在一些国家,除了对一般劳动者的适用外,还特别对一些特殊群体进行专门立法,如对妇女、海员、移民、残疾人、军人等等;
3、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4、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有些国家还专门有代理劳动案件的专门律师,将劳动纠纷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体系中;
5、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是强制性的,各企业根据其发展条件,在执行时可以优于法定标准,可以通过集体谈判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
6、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
自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包括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的所有内容,各国制定颁布劳动法时,经常要参考这些公约和建议书。今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在劳动标准上将会产生全球化标准的发展要求。虽然各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在劳动标准上不能完全适用统一标准,但各国争取逐步达到最低国际劳工标准还是应该能够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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