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自考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章节考试重点四
第四章 主管与管辖(重点章)
第一节、民事诉讼的主管
1、民事诉讼的主管: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2、主管标准: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主体标准和内容标准)
3、主管的范围:一、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包括:(1)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3)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发生引起的诉讼;(4)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二、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管辖概述
1、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的原则:⑴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⑵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⑶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⑷尽可能均衡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原则;⑸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6)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管辖恒定: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不论确定管理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包括级别恒定和地域恒定。
4、管辖分类:(1)法律上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
(2)诉讼理论上分类:法定和裁定管辖、专属和协议管辖、共同和合并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级别管理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4)诉讼金额的大小。
2、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⑴海事、海商案件⑵专利纠纷案件、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⑷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一是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论管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确定标准: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2、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点补充: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均被监禁或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均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双方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不服或变更监护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没有机构的合伙、合伙联营由被告注册地,没有注册的被告住所地。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监禁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5点补充: 被告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赡养费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由原告住所地;非军人对军人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双方均离开住所地1年以上的离婚案件且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双方又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的,被告住所地;②购销合同,以约定履行地、变更约定履行地、有约定却未实际交付的且双方不在约定履行地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③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④财产、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使用地;⑤补偿贸易合同,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⑥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⑦证劵回购合同,交易所所在地或最初付款一方所在地;⑧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以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⑨协作型联营的,被告所在地。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3)票据纠纷诉讼: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给持票人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本票和支票三种。
无记载票据支付地的,以票据付款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和铁路)
(5)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产品责任纠纷的由产品制造地、销售地、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注册商标权侵权的由行为实施地、商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或被告住所地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
(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由船舶最先到达、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4、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6、专门法院管辖: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7、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具备的条件:⑴只适用于合同纠纷;⑵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⑶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⑷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⑸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⑥不得违背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节、裁定管辖
1、裁定管辖: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条件:已经受理;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3、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适用三种情况: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应报上级法院指定;特殊原因不能管辖(全体回避、自然灾害);法院之间争议而协商不成的
4、管辖权转移: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1)下级移上级(2)上级移下级。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不同点: 管辖权转移和案件转移;上下级和同级;必须和无需上级法院同意。
第四节、管辖权异议
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
1、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10日;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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