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四川自考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整理二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其特征有:
1刑法原则必须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2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3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就犯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生、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用有所区别,应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行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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