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四川自考《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总结知识点三
第三章 中国的工资法律制度
(1)全国性工资管理立法体系的层次
第一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第二层:由国务院发布的法规
第三层: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
(2)《劳动法》的通过与执行
1994年7月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开始实施。
(3)《劳动法》关于工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1、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2、 国家对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使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3、 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4、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规定,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7、 劳动者加班,企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8、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4)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1、 是涉及地区、部门工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2、 是对单个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和使用的规定,如工效挂钩;
3、 是贯彻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规定;
4、 是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规定;
5、 是对各类性质不同的企业(如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内部的不同人员(如经营者)的工资所作的单项性规定,以及对特殊岗位和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工资的专门规定。
(5)我国国有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管理体制的层次
第一个层次:中央政府的调控;
第二个层次:为地区、部门依据国家的工资政策和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在自己的权限内对本地区、部门的企业工资进行调控;
第三个层次:是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
(6)企业在薪酬政策制定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最低工资体系保障制度的定义
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规定用人单位(雇主)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下限以满足劳动者自身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进行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
(8)对企业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的理解
1、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劳动特点,自主确定基本工资支付制度,可自主确定选择实行岗位工资、技能工资、结构工资等工资制度,有权确定和调整本企业的工资标准。
2、自主确定合适本企业特点的具体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确定和处理对职工的考核和工资分配事宜。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实行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可以实行月工资制,周工资制,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
3、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和处理本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
4、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情况以及工资总额基金的支付能力,自主确定调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可自主决计顶给职工升级或调整工资标准。
5、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企业有权决定企业工资水平。
(9)最低工资的含义
指劳动者在依法制定的制度工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0)最低工资的组成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11)工资支付形式
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12)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3)经济补偿工资计算标准
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1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15)可以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 标准);
5、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16)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5、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17)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8)应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况
劳部发[1994]532号文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补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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