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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自考资产评估章节考试重点八

发布日期:2020-10-12 17:53:04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第三节 土地权属及其处置

一、土地权属的类型

(一)土地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租赁。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不允许协议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别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企业资产重组与改制中土地权属的处置

(一)土地权属处置的制度规定

(二)土地权属处置方式:出让方式,直接投资入股方式,租赁方式。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方法

一、市场法

(一)市场法及其适用条件

市场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将待估土地与近期已经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加以比较,从已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的价格,修正得出待估土地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二)市场法应用的步骤与过程

1、广泛搜集交易资料,确定比较案例。

选取的供比较参照的交易案例,与待估土地应具有相关性和替代性,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待估土地用途应相同。(2)与待估土地交易类型应相同。(3)交易案理应为正常交易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4)与待估土地所处地区的区域特性及个别条件要相近。(5)交易时间与待估土地的股价期日应接近或可以进行比较修正。

2、进行交易情况的修正。(1)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2)交易时有特别动机,如急于出售或购买。(3)买方或卖方不了解市场行情。(4)其他特殊交易情形。

3、进行交易时间的修正。

4、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5、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6、确定待估土地评估值。可采用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中位数法或众数法处理。

(三)市场法案例(2006年4月考过计算)

1、地价指数修正。2、区域因素修正系数。3、个别因素修正系数。4、因素修正及地价计算。

(四)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市场法的一种特殊状态,是指利用当地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作为参照物(比较案例),对其各种因素进行系数修正,求得待估土地评估值的一种方法。

二、收益法

(一)收益法的应用形式

土地使用权评估中的收益法,亦称收益还原法,是指通过预测土地未来产生的预期收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将预期收益折算为现值之和,从而确定土地评估值的方法。

(二)土地收益额及其估算

实际收益是指在现状下实际获得的收益,实际收益一般来说不能用于评估,因为个别人或个别企业的经营能力等对实际收益的影响较大。

客观收益是排除了实际收益中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所得到的一般正常收益,客观收益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

土地收益包括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计算收益时不仅要包括有形收益,还要包括无形收益。

土地收益通常是通过土地的具体使用,以房地合一的形式获得的。

以房地产出租为例,求取土地纯收益时,通常按下列步骤进行:1、计算总收入。2、求取总费用。(此处不包括利息)3、求取总收益。4、确定房屋纯收益。房屋现值=房屋重置全价-年贬值额×已使用年数5、求取土地纯收益。

(三)土地还原利率及其估算

土地还原利率实际上是土地投资报酬率。

1、利用收益还原法公式,通过搜集市场上相同或相似的土地纯收益、价格等资料,反推算出还原利率。

2、通过完全利率(无风险收益率)加上风险调整值(风险收益率)的方法求取还原利率。还原利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

3、各种投资及其风险、收益率排序插入法。

(四)土地收益年限及其测算

土地收益年限是指待估土地从评估时点开始,其收益能力延续的时间长度,通常以年为单位。

土地的收益年限一般是以其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获取。

三、成本法

(一)成本法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亦称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税金以及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

评估值(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成本法一般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评估,特别是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土地成交实例不多,无法利用市场法等其他方法评估时采用。

同时可在对既无收益有很少有交易情况的公园、学校、公共建筑、公益设施等具有特殊性的土地评估时采用。

(二)成本法评估的步骤

1、估算土地取得费。

(1)征用集体土地。包括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安置补助费等。

(2)购买和征用城市旧有土地。

2、估算土地开发费。

(1)基础设施配套费。“三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七通一平”,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热,土地平整。(正常应按“七通一平”计算)(2)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3)小区开发配套费。

3、估算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和土地增值税等。

耕地占用税包含在土地取得费中,土地增值税在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不考虑。

4、估算利息。计息期按土地开发期限的一半计算。

5、估算利润。利润是投资开发商投资的回报,利润通常以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为基数,并通过合理的利润率计算。

6、估算土地增值收益。

(1)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增值收益率。(2)按补交出让金的40%计算。(3)直接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7、估算土地使用权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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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土地权属及其处置

一、土地权属的类型

(一)土地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租赁。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不允许协议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别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企业资产重组与改制中土地权属的处置

(一)土地权属处置的制度规定

(二)土地权属处置方式:出让方式,直接投资入股方式,租赁方式。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方法

一、市场法

(一)市场法及其适用条件

市场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将待估土地与近期已经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加以比较,从已进行交易的类似土地的价格,修正得出待估土地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二)市场法应用的步骤与过程

1、广泛搜集交易资料,确定比较案例。

选取的供比较参照的交易案例,与待估土地应具有相关性和替代性,应符合下列要求:(1)与待估土地用途应相同。(2)与待估土地交易类型应相同。(3)交易案理应为正常交易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4)与待估土地所处地区的区域特性及个别条件要相近。(5)交易时间与待估土地的股价期日应接近或可以进行比较修正。

2、进行交易情况的修正。(1)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交易。(2)交易时有特别动机,如急于出售或购买。(3)买方或卖方不了解市场行情。(4)其他特殊交易情形。

3、进行交易时间的修正。

4、进行区域因素修正。

5、进行个别因素修正。

6、确定待估土地评估值。可采用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中位数法或众数法处理。

(三)市场法案例(2006年4月考过计算)

1、地价指数修正。2、区域因素修正系数。3、个别因素修正系数。4、因素修正及地价计算。

(四)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市场法的一种特殊状态,是指利用当地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作为参照物(比较案例),对其各种因素进行系数修正,求得待估土地评估值的一种方法。

二、收益法

(一)收益法的应用形式

土地使用权评估中的收益法,亦称收益还原法,是指通过预测土地未来产生的预期收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将预期收益折算为现值之和,从而确定土地评估值的方法。

(二)土地收益额及其估算

实际收益是指在现状下实际获得的收益,实际收益一般来说不能用于评估,因为个别人或个别企业的经营能力等对实际收益的影响较大。

客观收益是排除了实际收益中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所得到的一般正常收益,客观收益才能作为评估的依据。

土地收益包括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计算收益时不仅要包括有形收益,还要包括无形收益。

土地收益通常是通过土地的具体使用,以房地合一的形式获得的。

以房地产出租为例,求取土地纯收益时,通常按下列步骤进行:1、计算总收入。2、求取总费用。(此处不包括利息)3、求取总收益。4、确定房屋纯收益。房屋现值=房屋重置全价-年贬值额×已使用年数5、求取土地纯收益。

(三)土地还原利率及其估算

土地还原利率实际上是土地投资报酬率。

1、利用收益还原法公式,通过搜集市场上相同或相似的土地纯收益、价格等资料,反推算出还原利率。

2、通过完全利率(无风险收益率)加上风险调整值(风险收益率)的方法求取还原利率。还原利率=安全利率+风险调整值

3、各种投资及其风险、收益率排序插入法。

(四)土地收益年限及其测算

土地收益年限是指待估土地从评估时点开始,其收益能力延续的时间长度,通常以年为单位。

土地的收益年限一般是以其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获取。

三、成本法

(一)成本法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亦称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税金以及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

评估值(土地价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成本法一般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评估,特别是土地市场发育不完善,土地成交实例不多,无法利用市场法等其他方法评估时采用。

同时可在对既无收益有很少有交易情况的公园、学校、公共建筑、公益设施等具有特殊性的土地评估时采用。

(二)成本法评估的步骤

1、估算土地取得费。

(1)征用集体土地。包括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安置补助费等。

(2)购买和征用城市旧有土地。

2、估算土地开发费。

(1)基础设施配套费。“三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七通一平”,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气、通热,土地平整。(正常应按“七通一平”计算)(2)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3)小区开发配套费。

3、估算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和土地增值税等。

耕地占用税包含在土地取得费中,土地增值税在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不考虑。

4、估算利息。计息期按土地开发期限的一半计算。

5、估算利润。利润是投资开发商投资的回报,利润通常以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为基数,并通过合理的利润率计算。

6、估算土地增值收益。

(1)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增值收益率。(2)按补交出让金的40%计算。(3)直接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

7、估算土地使用权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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